掌上金普
掌上金普
近日
有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挂靠”问题
被辽宁省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警示告知
“挂靠”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存在法律和经济风险的行为
并建议该群众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
自行缴纳养老保险
“挂靠”的风险 在于双方是一种虚构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仅没有明确的权责保障,出现问题后也无法可依,甚至还要受到法律惩治。特别是“挂靠”单位缴纳保险的,不仅会被清退和追回,还影响个人征信,可谓得不偿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醒
如果您是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拒绝挂靠代缴社保的违法行为,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合法的保障基础!
信源:金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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