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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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辽宁省水利厅联合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发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就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额标准 税收优惠等进行明确
标志着辽宁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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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此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辽宁省本次水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全省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全省统一标准的水资源适用税额,分为地表取水和地下取水两种水源类别,地表取水适用税额均低于地下取水,旨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不同的取用水行业,面临的水资源适用税额标准则有较大差异。以取用地表水为例,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为0.3元/立方米,而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水资源税则为4元/立方米。此前,省内特种行业地表、地下取水水资源费为4元/立方米,但城镇管网区内地下取水,水资源费则为10元/立方米。
辽宁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了用水定额管理。《方案》明确,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则按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此外,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要按同类区域同类型适用税额的1.5倍征收。
信源:金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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