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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金普新区部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2025-02-19 11:19

关于将金普新区部分社会组织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2010年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024年,全区未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99家,未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社会组织49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未按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148家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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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
2025年2月17日

信源:金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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