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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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正式印发《大连市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加快大连市渔业装备的现代化升级,推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方案》予以公布,请广大渔民朋友积极参与,到所属街道完成预申报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0411-88531535。
为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促进渔船装备更新,优化调整海洋捕捞结构,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4〕2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大连市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完善渔船退出机制,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鼓励渔民使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渔船,更新船上设施设备,提高渔船现代化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
1.实施范围。依法依规录入《辽宁省渔业船舶信息普查填报系统》的国家数据库(以下均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钢质海洋捕捞渔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新建造钢质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中包含木质渔船,即按照本方案执行。
对于符合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纳入更新改造补助范围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只能获得一次更新改造补助,整船补助和船上设施设备补助不重复享受。
2.补助期限。申请补助的渔船应于“辽农渔〔2024〕216号”文件下发之日2024年10月25日(含)-2027年12月31日(含)之间建造完工且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助期限认定时间以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3.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船长<12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5万元。
(2)12米≤船长<24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5万元。
(3)24米≤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45万元。
(4)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00万元。
渔船船长等相关数据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更新改造相关费用以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认定意见为准。
4.资金来源。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补助使用中央财政渔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
(二)支持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减船转产
1.实施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依法依规录入《辽宁省渔业船舶信息普查填报系统》的省管临时证、市管特定证海洋捕捞渔船。
2.补助期限。申请补助的渔船应于2024年10月25日(含)之后,依法办理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手续,办结相关证书注销手续,并于2027年12月31日(含)之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截止期限由原定2025年12月31日(含)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含)。
3.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4〕216号)执行。
(1)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7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2)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3)市管特定证渔船,按照3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农发〔2021〕62号)等文件执行,补助功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双控功率为准,其他相关要求不变。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补助功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功率为准。
4.资金来源。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减船转产补助使用中央财政渔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
(三)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拖网等作业类型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等资源友好型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四)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等材质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成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五)支持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其中,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船“插卡式AIS”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10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插卡式AIS更新换代的通知》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结合大连市实际推动实施),对于更换或安装插卡式AIS设备的渔船给予全额补助,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利用渔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补贴差额部分。项目结束后,插卡式AIS设备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一)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实行“渔民自愿申报、属地全面负责、市级统筹安排”的管理办法,确保组织得力,责权明晰,取得实效。
1.制定计划(2025年2月)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属地渔船“木改钢”工作,加快淘汰老旧、木质渔船。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统计拟“木改钢”渔船信息,参照《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发放明细表》(附件3)内容,编制属地2025-2027年渔船“木改钢”计划,2025年2月27日前上报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2.更新改造(“辽农渔〔2024〕216号”文件下发之日-2027年12月)
渔船船主向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木改钢”需求后,属地应加强指导、全力保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指导开展渔船拆解处置和更新改造等业务。
3.补助申报(2025年2月-2027年12月)
渔船完成“木改钢”、取得相应证书证件后,申报项目补助时需持渔船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新渔船证书证件、渔船建造合同等相关材料,填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2),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需准备材料参考如下:
(1)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承诺书。
(3)渔船持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4)新建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准予渔船开工建造证明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5)渔船建造合同。
(6)实船照片(侧面六寸彩色照片,船名号清晰可见)。
4.资格审核(2025年2月-2028年1月)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汇总2次渔民申请补助情况,以当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受理截止日期,严格审核渔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勘验并留存记录;材料审核与现场勘验均通过后,视为符合项目申请资格;对其渔船信息、持证人信息和拟补助金额等内容,在官方网站、渔港等便于渔民了解情况的场所进行申请资格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项目验收(2025年2月-2028年2月)
(1)县级验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船“木改钢”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改造后渔船整体材质需为钢质结构),验收工作应于每次受理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完成。属地专卷保存项目材料,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到一船一档,并对相关存档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完成后对拟发放补助的渔船信息、持证人信息和拟补助金额等内容,在官方网站、渔港等便于渔民了解情况的场所进行补助资金发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市级检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木改钢”渔船情况进行检查,力争实现全覆盖。
6.资金管理(2025年2月-2028年6月)
在项目完成验收、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据实申请、据实发放”的原则,向市级申请下拨资金。
(1)资金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填报《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发放明细表》(附件3),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形成正式资金申请文件,于每次受理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报送至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和大连市财政局(2027年下半年渔船所需补助资金,各地区应于2028年3月底前报送正式资金申请文件)。
(2)资金下拨。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对各地区报送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汇总,结合市级检查结果,向大连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大连市财政局依据大连市海洋发展局资金分配意见,向相关县区下达资金。
(3)资金发放。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属地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渔船持证人实名账户。各地区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程序规范、发放及时。
(二)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减船转产。实施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农发〔2021〕62号)等文件执行。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减船转产相关工作可与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合并开展,存档材料结合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管理实际进行归档。
(三)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成资源友好型渔船和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程序按照大连市当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方向)项目实施方案》中近海捕捞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实施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组织实施,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渔民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惠渔政策推广氛围,全力推进渔船性能改造提升。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原则和标准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办理渔船报废拆解、证书证件审批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管,严防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区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各地区年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市级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做好自查自纠,及时报送总结。各地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填报《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资金计划/发放明细表》(附件3),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木改钢”等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如国家和辽宁省补助政策调整,将结合实际调整大连市政策。
附件:
1.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承诺书
3.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发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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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2月11日
信源:金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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