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金普

支持装修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

2026-09-26 19: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近日,大连出台新政,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职工装修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购自住住房:本通知实施之日后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其中,新购商品房的,以经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下同)起不超过3年。若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购房人)为2人及以上,且属于非配偶或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提取的职工本人应当自购房之日起持有该房屋满6个月。

既有自住住房:包含以下情形之一: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持有的自住住房;本通知实施之后购买但未在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提取的自住住房。上述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8年的。

同一自住住房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市场化买卖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过户登记之日起,新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职工申请该房屋装修提取,应当自不动产登记取得产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职工应当自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每张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只能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张发票重复申请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每张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张发票重复申请提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费、物业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共享数据、查验发票、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缴存人存在骗提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同时,本通知规定的提取政策,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记者:王磊 许宁

编辑:吕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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