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金普
掌上金普
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儿童牙膏“可食用”属违规宣传
2022年7月,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某款儿童牙膏宣传食品级且可以吞咽。经查:某经营者在其网店销售儿童牙膏时在销售页面上使用“可吞咽”的宣传用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前,化妆品销售呈现低龄化趋势,儿童化妆品市场日益火热。鉴于儿童皮肤结构、生理特征与成年人有很大差异,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质量管理,诚信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家长要正确认识儿童化妆品以及正确选购、使用儿童化妆品,不要在线上玩具店等非正规渠道购买儿童化妆品,严格选用“妆”字号产品,并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产品的备案信息。
典型案例2
食品不可作为药品进行宣传推销
近期,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大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除了感冒咳嗽,枇杷膏的功效还有很多,1、枇杷膏被誉为人体呼吸道系统的清道夫、润肺止咳化痰,清肺养肺,对咽喉炎,咳嗽痰多、感冒引起的喉咙痛,嗓子干痒、小儿百日咳、痰黄黏稠、口干口渴、慢性支气管炎都有很好改善的作用。2、枇杷膏中枇杷含有的有机酸能刺激消化腺分泌,对增进食欲、帮助消化吸收、止渴解暑有相当的作用。3、枇杷膏中枇杷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维生素c具有抗病毒、提高免疫力的作用,所以多喝枇杷膏能够增加机体免疫力,能够预防流感!”等宣传内容的广告。
经查,该公司经销的枇杷膏是一款食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接受调查以来,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且无行政处罚记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固然部分中药(如山药)符合“药食同源”的特性,但是作为食品销售时,不可作为药品进行宣传推销。本案中的“枇杷”不在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中,更是不可。
食疗不可取代药物治疗。广大经营者要正确认知药食同源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在广告宣传时要谨慎为之,不能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轻信某些商家夸大其词的宣传,一定要看清楚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XXXXX”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XXXXXXX”,避免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3
企业无证生产食品被罚
在某平台有视频称:在新区得胜街道一出租厂房内发现有加工裙带菜生产行为。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已陆续调试机器并生产调味裙带菜,并在库房发现涉菜产品香辣海带丝300袋(规格型号:40g/袋)和香辣裙带菜唇片200袋(规格型号:200g/袋)。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案的物品予以查封并拍照取证,并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食品重金属含量超标被罚
某企业生产的干燥裙带菜,经某市场监督局委托检测公司在流通领域抽样检验,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认可。经初步调查,该厂生产该批次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记者 徐菁 通讯员 李文 吕少达
Copyright©2022 Neusoft. All rights reserved.
1点击右上角···
2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